政策文件: 《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》
支持方向: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
申请条件: 1.在本市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 2.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%。 支持办法: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%,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。
申请方式: 风险投资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“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”(以下简称服务中心)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。
申请材料: 申请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 1.确认申请表; 2.机构年度财务报表; 3.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; 4.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; 5.向认定项目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; 6.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。 |